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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民生] 一个坑里“栽”两次,不长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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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7 23: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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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耍赖有用 要法律干什么

7月1日22时20分,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三支队包头大队执勤民警在包头收费站入口例行检查时,一辆蒙B牌照的小型轿车驾驶员在看到前方有民警查车时,车速突然放慢,犹犹豫豫不知是否要入站,这一举动引起了民警的警觉。

执勤民警立即上前示意该车辆停车,驾驶员踩着刹车却不拉停车挡,并试图闯卡,车窗只降下一小节,民警看到驾驶员的脸色通红,伴随着一股很浓郁的酒气飘了出来,随即要求其下车接受进一步检查,驾驶员下车后态度恶劣,不愿配合民警对自己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也不出示相关驾驶证件。

在民警耐心地劝导下,驾驶员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不再耍赖,配合民警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检测值为146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更为严重的是,民警在核查驾驶员董某的身份信息时发现其还是无证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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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在面对民警的询问时,羞愧地低下了头说:“我的驾驶证早在3年前同样因为醉驾被吊销了,今天中午和朋友聚餐喝了三杯酒,晚餐时因为馋酒又喝了几杯,借着酒劲大胆驾车上高速,没想到刚行驶到高速入口就被查获。”

民警依法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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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高速交警温馨提示:酒后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醉驾更是涉嫌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饮酒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都会降低,如果饮酒后驾驶车辆,驾驶员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酒驾、醉驾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切忌酒后开车,勿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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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内蒙古高速交警三支队包头大队
▎通 讯 员: 刘 畅
▎投稿邮箱:1909781284@qq.com
▎责任编辑:刘珈彤
▎审 核:张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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