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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无止境] 2020开始民事诉讼证据,微信截图等纳入证据范畴,你知道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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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7 08:2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依据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陆续出现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此次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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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7 15:20: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微信聊天证据还是需要考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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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7 15:26: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这个出台的还是蛮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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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7 16:32: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金旺 发表于 2019-12-27 15:26
这个出台的还是蛮不错的

方便了现在举证网络举证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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