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绝色摄影 发表于 2024-4-2 07:46:55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破坏林草湿资源问题集中整治...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破坏林草湿资源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破坏林草湿资源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辽市破坏林草湿资源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推进“五大任务”落实落地,保护好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资源,打好打赢科尔沁沙地歼灭战,经研究决定对全市破坏林草湿资源问题开展集中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全力打好科尔沁沙地歼灭战”的战略部署,全面压实市旗镇村四级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工作责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全面加强生态建设成果保护,集中查处整治一批破坏林草湿资源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有效遏制破坏林草湿资源违法行为多发态势,全面保护好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核查破坏森林草原湿地问题情况。各旗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以“国土三调”调查成果和2022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底图数据(均以国土调查标准时点为准,下同)为基础,组织自然资源、林草、农牧等部门和各苏木乡镇、嘎查村,通过对比分析森林资源“一张图”、草原确权图、林权证、嘎查村土地台账、承包合同等林草资源数据、档案等资料,结合卫星遥感、卫片执法和国土调查云App,核查开垦林草湿地变更为耕地情况,包括地块权属、承包经营权、耕种和树木现状及纳入耕地保护红线等具体情况,核查违法占用林草湿地情况,为依法加强林草湿资源管理打好基础。一是“国土三调”调查成果中,开垦林草湿地变更为耕地情况;二是“国土三调”调查成果至2022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期间,开垦林草湿地变更为耕地情况;三是2023年及以后违法开垦林草湿地情况。开垦林草湿地排查工作要充分结合国土年度变化图斑、森林督查图斑、草原变化图斑、日常监管、群众举报等线索进行核查。(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林草局、自然资源局)

(二)着力解决“林耕”“草耕”等矛盾。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排查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分析本地林耕、草耕矛盾问题的原因,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的通知》(内党农牧办发〔2023〕18号)等文件要求分类管控。一是“国土三调”调查成果中,违规违法开垦的林地、草地、湿地等其他地类形成的耕地,原则上按照耕地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需要调回原地类的可以调回原地类)。二是“国土三调”变更调查为林地、草地、湿地等非耕地地类,被违规违法开垦成耕地、且在2022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为耕地的,原则上按照耕地管理(按照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实际、占补平衡的需要、生态保护的必要,可自行确定是否恢复原地类)。在依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法规处置的基础上,依法严肃追究违法行为人开垦责任。三是2023年及以后违规违法开垦林地、草地、湿地的,严格按照案件查处到位、植被恢复到位、追责问责到位的“三到位”要求依法依规严厉处置,国土年度变更调查时一律不允许调成耕地,坚决杜绝林草湿地流失。通过以上措施,必保春耕前地类矛盾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

(三)严格规范林间种植行为。为进一步规范林间耕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林下经济发展指南(2021—2030年)》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草湿资源保护严格规范林间种植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全市范围内林间种植的允许范围、模式和禁种类型。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明确具体种植作物种类和种植管理要求,组织苏木乡镇、嘎查村对林间种植行为实行常态化监管。同时,各旗县市区要根据实际,编制本地区林下经济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林草局)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地区结合核查结果,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充分保障林农合法权益的原则,研究制定集中整治具体措施,做好舆情、信访处置预案,做到分类妥善处置,依法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持续释放“严”的信号,切实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林草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

(五)加强林木采伐和迹地更新造林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森林采伐和迹地更新造林管理,在采伐后的当年或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前或更新造林未成林阶段,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禁止开垦耕种、以耕代抚。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和林木抚育,确保3年内林木达到成林标准。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查处,苏木乡镇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及发包方依法依规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经营权。对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采伐更新,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林草局、农牧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住建局)

(六)严肃推进涉林涉草违法图斑案件整改。各地区要协调公检法机关和各级执法队伍,积极配合林草部门对各年度违法图斑进行查处整改,市旗两级林草部门要全面加强森林草原图斑整改工作监督指导,力争2024年5月底全面完成历年林草督查案件图斑整改工作,同时坚决遏制新增违法问题发生。(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林草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排查核实阶段(2024年1月1日—4月30日)。按照前期工作部署,结合本方案,各地区继续全面核查林草耕资源重叠情况,厘清林耕、草耕矛盾地块关系,制定工作方案,深入宣传政策法规,做到家喻户晓。坚持立行立改、边查边改,适时启动整改整治。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24年4月1日—7月31日)。此阶段与宣传发动、排查核实阶段压茬推进,全面完成各项重点工作任务,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行为,推进违法土地承包权收回重新发包工作,全面加强执法工作,形成良好氛围。

第三阶段,总结提升、完善制度阶段(2024年8月1日—8月30日)。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炼典型经验与做法,完善各项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管护成效作为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和筑牢祖国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抓手,层层分解落实责任,细化工作目标,完善执法机制,健全执法体系,加强经费保障,以有力举措坚决遏制违规违法破坏林地草地湿地行为,为全市高质量完成“五大任务”、打好打赢科尔沁沙地歼灭战提供坚强保障。

(二)健全制度体系,压实林长责任。全市各级林长要履职尽责,切实担负起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责任。集中整治工作由各级林长负责,市级建立工作协调联络机制,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定期召集公检法司、自然资源、林草、农牧等部门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集中整治和常态化监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落实林长责任区域重点问题提醒督办机制,制定工作办法,明确旗、镇、村三级林长工作职责,建立并完善林长制责任追究制度,旗县市区也要参照市里建立工作协调联络机制。各级林长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问题,为本级林长履职提供充分保障。同时,以嘎查村为单位建立网格员制度,整合镇村工作力量,划分片区网格,明确各片区网格员的责任。强化日常巡查管护,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责令整改,对于不服从管理的要及时上报执法部门处置。

(三)严格工作程序,依法变更地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区域国土变更调查举证、自检和数据库建设工作,并对本区域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涉及林地、草地、湿地变化地块,由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共同开展举证和地类认定工作,不得随意变更地类,同时组织苏木乡镇、嘎查村重新完善林草承包合同,避免出现新的“林耕”“草耕”矛盾。

(四)强化林草执法,全面加强保护。市旗两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内政发〔2023〕21号)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苏木乡镇综合执法局、基层护林员、网格员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将破坏林草湿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查处。旗县市区林草、自然资源部门和苏木乡镇综合执法局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合执法。各地区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严厉查处禁牧区和休牧期放牧、超载过牧、乱樵采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在幼林地放牧、破坏林草资源行为。

(五)加强监督考核,严肃执纪问责。市林草、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成立联合督导组,对各地区林草执法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旗县市区要通过明察暗访、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基层执法情况加强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加强执纪监督,对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责任地区、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市级将各地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保护和监督执法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各旗县市区要制定考核和问责办法,推动林草湿生态资源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六)深化普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要加强宣传动员,通过各级广播电视、新媒体平台、入户宣传等多种方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法规政策,进一步提升农牧民群众和基层干部保护生态资源的法律意识,为全市生态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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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宋若妍

初审/宋若妍

审核/白雪航

终审/刘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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