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样梅 发表于 2024-3-19 06:21:32

以借之名行骗 最终身陷囹圄



在日常生活中,借钱不还的情况屡见不鲜。在中国人情社会的现实下,借钱的理由和方式千奇百怪,但总的来说都是基于对对方的信任,觉得“靠谱”才借钱给对方。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有的骗术却是利用借款人的这种信任,披着“借”的外衣进行诈骗,令人防不胜防,值得高度警惕。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大沁他拉镇居民王某报案称,2023年3月其在网络上认识一名李姓男子,通过聊天该男子自称经营二手车交易公司,平时会通过微信给王某发送一些高档汽车视频,久而久之王某卸下防备,“天真”的相信李某确实是一名老板。后李某以进购二手车名义向王某借款3万元,并提出愿意为王某出具借据,王某信以为真、欣然同意,谁知出具的借据上姓名、身份证号码均为虚假的,在多次索要钱款无果后王某选择报案。
由于李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均为虚假的,给民警办案增添了一定的难度,好在通过进一步查证后,民警总算锁定了李某的真实身份,并且通过摸排获悉李某经常驾驶的一辆机动车特征,但李某在得知王某已报案至公安机关后遂选择藏匿,案件调查再度陷入僵局......在警支大队和刑侦科学技术室民警的大力协助下,终于在近日锁定了李某在大镇辖区出现的重点区域。刑侦一中队民警在进行巡逻任务的同时,将寻找李某驾驶车辆作为重点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2024年3月8日,民警在发现可疑车辆后通过对停车地点周边商铺走访,最终在大镇一网吧将正在上网的李某抓获归案。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以虚构买车名义对王某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

现李某的亲人已将李某向王某的“借款”3万元返还给王某,李某已被我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案说法

主观恶意客观骗财依法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套路是: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 → 基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 行为人取得财产 → 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诈骗的手法五花八门,本案中所表现的就是一种以“借”为名实为诈骗的犯罪手法,因为披着借贷关系的合法外衣显得格外具有欺骗性。
现实生活中就借贷关系而言,借款到期后债务人迟迟没有还款通常有三种可能:第一种是“还不起”,第二种是有钱“不想还”(即“老赖”),第三种是根本“没想还”。“
还不起”、“不想还”两种情形在性质上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而“没想还”则涉嫌构成刑事诈骗犯罪。案例中的李某以自己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民事借贷关系、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为由为自己开脱,并能正常提供借据及付息凭证,乍看起来似乎无懈可击,但细究一下就会发现,李某从借钱伊始就“没想还”,说明借款只是其“假意”,诈骗才是“真心”,主观上有明显的恶意。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借款为名行骗的事实,依法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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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刘瑞辉 宋若妍

编辑/宋若妍

初审/宋若妍

审核/白雪航

终审/刘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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